[{"subject":"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產學合作收入收支管理要點","dataClassName":null,"pubUnitName":"計畫業務二組","posterDate":"113-03-18","updateDate":null,"detailContent":"","summary":"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產學合作收入收支管理要點\r\n110 年10 月12 日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110 學年度第1 次會議通過\r\n111 年10 月11 日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111 學年度第1 次會議修正通過\r\n113 年3 月18 日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112 學年度第3 次會議修正通過\r\n一、依據「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法」及「國立陽明交\r\n通大學產學合作實施辦法」之規定訂定本要點。\r\n二、本校為外界提供訓練、研究及設計等服務所獲得之收入，其收入包含本校依\r\n「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辦理相關事項所獲得之收入及獲得政府\r\n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等相關規定所為之補助或委託辦理之收入等。\r\n三、本校簽訂之產學合作計畫，均應編列行政管理費(以下簡稱管理費)，管理費\r\n編列原則及比例如下：\r\n（一）管理費以合約所定計畫經費總額編列20%，技術服務以經費總額20%\r\n交由學校作為管理費，特殊情事得簽請校長同意調整管理費比率。\r\n（二）管理費若未超過計畫總額20%，則產業界計畫仍以20%計算，其餘則\r\n至少以12.5%計算；公家機構委託計畫可依其公定管理費比例計算，\r\n若未達12.5%，則依其最高可編列管理費比例計算。\r\n（三）發表論文的學術研討會，除教育部或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r\n稱國科會)補助之經費依規定可不扣管理費外，其餘及非發表論文的\r\n學術研討會(如短期講習、授課等)，提列經費總額5%，交由學校作為\r\n管理費，惟其他政府機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n（四）國科會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產業界出資部分，比照國科會相關規定辦\r\n理。\r\n四、管理費校內分配原則如下：\r\n（一）國科會計畫管理費，得於提撥雇主負擔及身心障礙專戶、研發成果管\r\n理與推廣專款及帳務管理費後，學校分配比例60%，院系所(中心)分\r\n配比例40%。\r\n（二）國科會以外之產學合作計畫管理費，分配原則如下：\r\n1. 管理費若未超過計畫總額20%，則其中75%歸學校管理費，25%歸院系\r\n所(中心)管理費；若執行單位為各研究中心，分配予院系所(中心)管\r\n理費25%至少應提列其中五分之一交由系所作為管理費，提列予一級\r\n單位之管理費，則由各一級單位與中心協商訂定之。\r\n2. 管理費若超過計畫總額20%或單一計畫之管理費平均每年超過300 萬\r\n元，則其超過部分由學校與執行單位各分配50%。\r\n3. 管理費若少於計畫總額5%(含)，則全數交由學校作為管理費。\r\n4. 學校管理費75%應優先撥列，管理費提列不足部分，計畫主持人應另\r\n補足管理費。\r\n五、管理費為支應計畫執行所需之間接費用。相關支出除依合作機構及委辦機關\r\n之規定或契約辦理外，得應用於下列用途，其範圍如下：\r\n（一）依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法第3 條第1 項規定支給之人事\r\n費。\r\n（二）學生公費及獎助學金。\r\n（三）支援台灣聯合大學系統運作相關經費。\r\n（四）水電、瓦斯、電信、印刷、出版、辦公室用具、消耗品及餐費等事務\r\n性費用。\r\n（五）環境維護及安全、衛生等相關支出。\r\n（六）研究實驗室設備及儀器之購買與維護。\r\n（七）研發成果管理與推廣業務。\r\n（八）補助研究需要或應邀前往國外開會、參訪、訓練、研究及實驗之差旅\r\n費。\r\n（九）因推動校務及辦理教學研究所需製作或購買之宣傳、紀念品。\r\n（十）辦理業務檢討會、年終餐會等相關支出，年終餐會每年以一次為限。\r\n（十一）支援學校教學、學術研究及行政業務等相關支出。\r\n（十二）其他推動校務發展經專案簽准之相關經費。\r\n六、產學合作計畫依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法第3 條第1 項規定支\r\n給人事費用之比率上限，由產學合作管理單位進行內部控管，其支給酬勞總\r\n額以不超過產學合作收入總額50%為原則。\r\n超過前項規定時，得依行政程序專案核准，並應受自籌收入總額50%之限制。\r\n七、產學合作計畫於核定及完成本校立案程序後，計畫款項未撥入本校前，如有\r\n經費支用需求，依下列規定辦理：\r\n（一）政府科研補助及委辦計畫：年度計畫經費50%限額內，得由校務基金\r\n先行暫墊計畫款項；如逾50%者，計畫主持人應填寫「國立陽明交通\r\n大學產學合作計畫款未撥先行暫墊申請表」，申請暫墊計畫款。\r\n（二）財團法人、民間企業及私人合作計畫：計畫主持人應填寫「國立陽明\r\n交通大學產學合作計畫款未撥先行暫墊申請表」，申請暫墊計畫款，並\r\n以年度計畫經費50%為限且不得超過300 萬元；如有特殊情事需超過\r\n前述比例或金額者，應敘明理由、計畫性質、歸還期限及暫墊款未獲\r\n核撥時之歸還財源，專案簽准後辦理。\r\n另合作機構無法撥付本校暫墊款項時，計畫主持人應負責籌措財源歸\r\n還本校。\r\n八、產學合作計畫主持人應依以下規定期限辦理經費報支暨計畫結案：\r\n（一）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應於計畫結束日起45 天內完成經費報支，\r\n並檢附「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國科會計畫結案申請表」送交主計室辦理\r\n結案。\r\n（二）非國科會計畫除政府機關另有規定者外，至遲應於計畫結束日起3 個\r\n月內完成經費報支，並檢附「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產學合作計畫結案申\r\n請表」送交主計室辦理結案。\r\n九、產學合作計畫執行結案後，全案之結餘金額除補足管理費外，其餘款項除委\r\n辦單位要求將結餘款繳回者，另依下列規定辦理：\r\n（一）結餘款2 萬元以下(含)者，由學校統籌運用。\r\n（二）結餘款超過2 萬元者，其20%由學校統籌運用，另80%由計畫主持人\r\n結餘款專帳循環使用。\r\n計畫主持人離職或退休，前項第二款專帳餘款，悉由學校統籌運用。但有下\r\n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r\n（一）主持人另有規劃，得指定提撥50%(含)以下專帳餘款於院系所運用。\r\n（二）經專案簽准使用者。\r\n十、產學合作計畫主持人結餘款專帳為教學及研究所需，不得為計畫主持人或教\r\n研人員個人待遇，應運用於下列項目：\r\n（一）為協助研究計畫之執行而聘請顧問、專兼任助理、臨時工、工讀生費\r\n用及其因投保勞健保險所為必要支出。\r\n（二）為精進研究必要，而邀請國內外學者、專家來校講座、參與會議、合\r\n作研究、實驗指導費用及相關差旅交通費。\r\n（三）購買研究設備、圖書、耗材及其他因研究所發生之事務費用(如參與學\r\n會之年費、會議誤餐費及其他相關用途)。\r\n（四）為研究需要或應邀而申請前往國外開會、參訪、訓練、研究、實驗之\r\n差旅費。本校教師具備以下任一資格得報支搭乘飛機艙等所需差額，\r\n最高艙等以商務艙為限：\r\n1. 相當（或比照）簡任十二職等以上資格人員。\r\n2. 曾依本校「講座教授及特聘教授設置辦法」聘任之人員。\r\n3. 獲有其他重要知名學術榮譽，經專案簽准者。\r\n（五）推動產學合作有關事項之支援活動經費(如成果展覽等)。\r\n（六）為辦理研發成果推廣所為之必要支出。\r\n（七）研發成果專利申請及維護等相關費用。\r\n（八）其他經專案簽准支用項目之費用。\r\n十一、產學合作計畫結餘款由學校統籌運用經費得作下列用途：\r\n（一）支援學校教學及行政相關費用。\r\n（二）教師教學及學術研究獎勵之支出，支用原則依本校教師評估準則及本\r\n校學術研究成果發表獎助辦法之規定。\r\n（三）出國旅費之支出，申請程序依相關規定辦理。本校教師具備以下任一\r\n資格得報支搭乘飛機艙等所需差額，最高艙等以商務艙為限：\r\n1. 相當（或比照）簡任十二職等以上資格人員。\r\n2. 曾依本校「講座教授及特聘教授設置辦法」聘任之人員。\r\n3. 獲有其他重要知名學術榮譽，經專案簽准者。\r\n（四）公務車輛之增購、汰換及租賃。\r\n（五）新興工程經費之支出。\r\n（六）支援各單位約僱人員薪津及協辦人員工作酬勞。\r\n（七）研發成果推廣與管理等相關費用。\r\n（八）購置圖書儀器設備費。\r\n（九）辦理研討會、學術演講之相關支出。\r\n（十）會議或學術交流之餐費。\r\n（十一）推動本校校務發展之相關經費。\r\n十二、產學合作計畫因計畫主持人未依合約執行計畫致本校遭受損害時，該計畫\r\n主持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非可歸責計畫主持人因素違背合約致委託單位\r\n扣款、罰款或因而產生之訴訟費、律師費，得專案簽准由計畫主持人結餘\r\n款支付。若計畫主持人無結餘款、離職或退休等，由計畫主持人、所屬單\r\n位院、系所(中心)及校方管理費分攤。\r\n十三、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照「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及「國\r\n立陽明交通大學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法」辦理。\r\n十四、本要點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liaisonper":null,"liaisontel":null,"liaisonfax":null,"liaisonemail":null,"docs":[{"fileurl":"https://ord.nycu.edu.tw/ord/ch/app/data/doc?module=nycu0014&detailNo=1159753437244559360&type=s","pdffileurl":"","odffileurl":"","expFile":"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產學合作收入收支管理要點"}],"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subject":"國立陽明交通大學執行公部門新型態產學研鏈結計畫-價創計畫人員進用及支給要點","dataClassName":null,"pubUnitName":"計畫業務二組","posterDate":"110-12-29","updateDate":null,"detailContent":"","summary":"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執行公部門新型態產學研鏈結計畫-價創計畫人員進用及支給要點\r\n110年12月29日本校110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公部門補助「新型態產學研鏈結計畫-價創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人員進用及薪資支給事宜，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本計畫進用人員，包括專任計畫研究人員、兼任研究人員、專任工作人員、兼任計畫人員及研究法人或業界借調或合聘人員。 三、本計畫進用人員職稱、職級及應具資格如下：\r\n(一)專任計畫研究人員：\r\n1.計畫研究員：指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r\n(1)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在大學或研究機構從事相關之研究工作6年以上，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r\n(2)其他曾從事學術研究工作或業界專業工作9年以上者。\r\n2.計畫副研究員：指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r\n(1)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在大學或研究機構從事相關之研究工作3年以上，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r\n(2)其他曾從事學術研究工作或業界專業工作6年以上者。\r\n3.計畫助理研究員：指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r\n(1)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r\n(2)其他曾從事學術研究工作或業界專業工作3年以上者。\r\n(二)兼任研究人員：指部分時間從事本計畫之研究人員，其應具資格同前款專任研究人員。\r\n(三)專任計畫工作人員：指專職從事本計畫之工作人員。在職行政人員或在學學生，除碩士在職專班或進修學士班學生專職於專題研究計畫外，不得擔任專任計畫人員。\r\n(四)兼任計畫人員：指部分時間從事本計畫之工作人員，分為下列三級：\r\n1.講師、助教級助理：與本計畫性質相關之講師、助教或相當級職之人員。\r\n2.研究生助理：與本計畫性質相關之博士班或碩士班研究生。\r\n3.大專學生助理：與本計畫性質相關之大學部學生。\r\n學生擔任兼任助理，應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獎助生權益保障指導原則」認定屬學習範疇或「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認定屬僱傭關係，並依相應之規定辦理。\r\n四、本計畫進用人員薪資標準如下：\r\n(一)專任計畫研究人員：\r\n1.計畫研究員：月支最高16萬5,000元。 1\r\n2.計畫副研究員：月支最高15萬元。\r\n3.計畫助理研究員：月支最高13萬元。\r\n(二)兼任研究人員：\r\n1.兼任研究員：月支最高2萬4,000元。\r\n2.兼任副研究員：月支最高2萬2,000元。\r\n3.兼任助理研究員：月支最高1萬8,000元。\r\n(三)專任計畫工作人員：得綜合考量工作內容、專業技能、預期績效表現等因素，依本校相關工作酬金支給標準支給工作酬金。\r\n(四)兼任計畫人員：\r\n1.博士候選人：月支最高4萬5,000元。\r\n2.博士班研究生：月支最高4萬元。\r\n3.碩士班研究生：月支最高2萬元。\r\n4.大專學生：月支最高1萬元。\r\n5.講師級：月支最高1萬元。\r\n6.助教級：月支最高7,000元。\r\n學生兼任助理認定屬學習範疇者，支給研究津貼；認定屬僱傭關係者，支給工作酬金。\r\n(五)研究法人或業界借調或合聘人員：\r\n1.借調或合聘至本校並支薪者，依本點所列標準支給薪資。\r\n2.合聘人員薪資支給方式如下：\r\n(1)本校為主聘單位者：支給全薪。\r\n(2)本校為從聘單位者：依合約約定支給薪資。五、本要點之經費來源為公部門補助新型態產學研鏈結計畫專案核准之經費。 六、本要點進用人員之各類獎金依本校辦理自籌收入工作酬勞支應相關辦法辦理。 七、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公部門補助新型態產學研鏈結計畫作業要點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liaisonper":null,"liaisontel":null,"liaisonfax":null,"liaisonemail":null,"docs":[{"fileurl":"https://ord.nycu.edu.tw/ord/ch/app/data/doc?module=nycu0014&detailNo=1159752858107645952&type=s","pdffileurl":"","odffileurl":"","expFile":"國立陽明交通大學執行公部門新型態產學研鏈結計畫-價創計畫人員進用及支給要點"}],"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subject":"國立陽明交通大學研究獎助生之要件及分流基本規範","dataClassName":null,"pubUnitName":"計畫業務二組","posterDate":"111-09-14","updateDate":null,"detailContent":"","summary":"國立陽明交通大學研究獎助生之要件及分流基本規範\r\n110年12月29日本校110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r\n111年9月14日本校111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r\n一、國立陽明交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規範研究獎助生之學習範疇並保障獎助生權益，特依據教育部訂頒「專科以上學校獎助生權益保障指導原則」訂定本規範。\r\n二、本規範所稱「研究獎助生」係以學習為主要目的及範疇，為發表論文或符合畢業條件，於其修業期間參與自身研究相關之研究計畫或修習研究課程，在接受教師之指導下，協助相關研究執行，學習並實習研究實務，以提升研究能力及發展研究成果為目的，非有對價之僱傭關係者，學習活動範疇則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獎助生權益保障指導原則」第八點規定之。\r\n三、本校計畫主持人於進用研究獎助生時，即為研究獎助生之指導教師，應檢附「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研究獎助生型態同意書」(附件1)及「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研究獎助生研究計畫學習表」(附件2)，循校內行政程序辦理進用。指導教師應有指導學生學習研究計畫實務相關知識之行為，並應明訂學習準則、評量項目及通過標準等。\r\n四、研究獎助生參與學習期間及研究獎助金之發給標準，依各類補助研究計畫之相關規定辦理。研究獎助生若因畢業或休退學等事由以致不具學生身分者，研究計畫學習表失效並停止發放研究獎助金。\r\n五、研究獎助生於學習活動之相關研究成果歸屬與爭議處理：\r\n(一)研究獎助生於學習活動之相關研究成果歸屬事宜，皆依「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研發成果與專利申請管理辦法」及「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研發成果與技術移轉管理辦法」辦理。\r\n(二)研究獎助生保證絕無抄襲他人著作，如有參考他人著作並應確實註明參考出處來源；如有使用屬於他人之成果或權利，研究獎助生擔保已合法獲得他人同意或取得可使用之權利，如有不實致本校產生損害，研究獎助生願自負一切損害賠償責任。\r\n(三)對於研發成果之所有權產生爭議時，研究獎助生應提出研究實驗紀錄簿或其他足茲證明之書面或電子形式資料以為佐證。作為佐證之研究實驗紀錄簿，應載明日期、編號、參考來源、指導教師與研究獎助生共同對於內容記載確認之簽名。\r\n六、其他相關權益保障及分流爭議之處理機制依本校獎助生暨學生兼任助理權益保障處理相關規定辦理。\r\n七、本規範訂定及修正時由研究發展處召開會議，邀集各學院執行計畫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參與共同研商，研商會議中學生代表出席4至6名。\r\n八、本規範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liaisonper":null,"liaisontel":null,"liaisonfax":null,"liaisonemail":null,"docs":[{"fileurl":"https://ord.nycu.edu.tw/ord/ch/app/data/doc?module=nycu0014&detailNo=1159752705699221504&type=s","pdffileurl":"","odffileurl":"","expFile":"國立陽明交通大學研究獎助生之要件及分流基本規範"}],"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subject":"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產學合作實施辦法","dataClassName":null,"pubUnitName":"研究發展處","posterDate":"113-06-12","updateDate":null,"detailContent":"","summary":"第一條\t本辦法依據科學技術基本法、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訂定之。\r\n第二條\t本辦法所稱產學合作，指本校為達成促進知識之累積及擴散為目標，發揮教育、訓練、研發、服務之功能，並裨益國家教育及經濟發展，與政府機關、事業機構、財團法人、民間團體及學術研究機構（以下簡稱合作機構）合作辦理下列事項之一者：\r\n一、\t各類研發及其應用事項：包括提供專題研究、物質交換、材料、檢測檢驗、技術服務、諮詢顧問、專利申請、技術移轉、創新育成等。\r\n二、\t各類人才培育事項：包括學生及合作機構人員各類教育、培訓、研習、研討、實習或訓練等。\r\n三、\t其他有關本校智慧財產權益之運用事項。\r\n第三條\t本辦法所定有關產學合作事項，前條第一款各類研發及其應用事項之專利申請、技術移轉及創新育成由本校產學共創處(以下簡稱產創處)統籌辦理，其餘事項由研究發展處（以下簡稱研發處）統籌辦理；第二款及第三款相關事項則依校內單位權責分工辦理。\r\n研發處及產創處等權責單位得依產學合作事項進行任務編組，並得依本辦法第十條訂定相關規定。\r\n第四條\t以本校校務基金或政府所有之經費或基金，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或產學合作所獲得之成果（包含智慧財產權與其他研發成果），其人格權歸屬創作人，財產權歸屬本校。\r\n前項所稱創作人係指實際參與研究的本校教師、職員、研究人員、計畫人員、約用人員及學生，依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取得創作人格權之人。\r\n創作人不得違反本辦法將本校研發成果自行提供予業者或參與籌設營利事業，惟論文、期刊、專書及作品等學術成果發表，則不在此限。\r\n本校接受外界委託產學合作案，以有償或其他回饋本校方式為原則，除法令另有規定、涉及政府機關補助計畫應遵守其規定外，因其產出之成果，可參酌資本與勞務之比例及研發之貢獻，得授權使用、共有、部分所有或經技術移轉後，全部歸屬委託之合作機構所有，相關之權利義務應於契約約定之。\r\n第五條\t本校申請與執行產學合作之方式，政府機關法令或合作契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未有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辦理：\r\n一、\t本校專任教師或專任研究人員（以下稱教研人員）擔任計畫主持人或主持人之一，依學校相關規定申請與執行。\r\n二、\t合作機構洽本校相關單位委託辦理，由該單位或單位委派上述教研人員擔任計畫主持人申請與執行。\r\n本校專任教師，其以學會、協會或基金會名義接受委辦計畫，應經學校行政作業程序許可，如有涉及使用學校資源，應本於使用者付費原則支付使用費，納入校務基金統籌運用。\r\n第六條\t本校辦理產學合作，應與合作機構簽訂書面契約，依實際合作需求定明下列事項：\r\n一、\t產學合作之標的、名稱、時程及成果交付項目。\r\n二、\t契約當事人應提供之必要經費、付款事宜及其他資源。\r\n三、\t合作機構要求本校擔保其所授權之技術或其他事項未對他人構成侵權者，應定明如有侵權事項發生時，本校應負擔之賠償範圍。\r\n四、\t產學合作之智慧財產或成果歸屬及運用。\r\n五、\t合作機構須使用本校或其所屬單位之名稱、標章者，應定明其授權方式、使用方法及範圍。\r\n六、\t本校辦理產學合作所購置之圖書、期刊、儀器、設備及賸餘經費等財產管理運用。\r\n七、\t相關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及保密。\r\n第七條\t教研人員執行產學合作，其經費應依規定編列行政管理費，挹注校務基金，並依本校產學合作收入收支相關管理規定辦理。\r\n第八條\t敏感科技計畫申請人或參與人員若欲主動或被動對外進行敏感科技研發成果公開活動時，應事前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檢附公開活動相關資料，經本校同意後，依敏感等級函送政府資助機關審查或備查。\r\n前項涉及計畫成果、繳交書面報告、申請公開活動之相關業務及計畫簽約，均以密件方式處理。\r\n發現違常事件或洩密應立即聯絡相關單位，依校內行政程序採取緊急補救措施以降低損害，並將處理結果回報政府資助機關。\r\n本條有關敏感科技其相關名詞定義、敏感科技項目、主管機關、處理程序、申請文件、研究指標及管制機制，未盡詳列事項，依現行「政府資助敏感科技研究計畫安全管制作業手冊」之規定辦理。\r\n第九條\t產學合作事項涉及生命尊嚴或專業道德者，其研究指標及管制機制，依「人體研究法」、「動物保護法」，由本校相關委員會訂定相關規定，並由該委員會辦理相關事務。\r\n第十條\t除政府主管機關或法令已有明定依其規定外，本辦法未盡規定事宜，由研發處及產創處等權責單位依其職責範圍訂定相關規定或施行細則，召開相關委員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議：\r\n一、\t產學合作成果之管理運用。\r\n二、\t合作成果與相關智慧財產權運用所得利益之歸屬及分配。\r\n三、\t利益衝突迴避與資訊揭露機制。\r\n四、\t本校教職員工生衍生創新事業之管理。\r\n五、\t其他與產學合作有關之權益保障、風險控管及應注意事項。\r\n第十一條\t本辦法經本校行政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liaisonper":null,"liaisontel":null,"liaisonfax":null,"liaisonemail":null,"docs":[{"fileurl":"https://ord.nycu.edu.tw/ord/ch/app/data/doc?module=nycu0014&detailNo=1253593133992644608&type=s","pdffileurl":"","odffileurl":"","expFile":""}],"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subject":"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產學合作經營管理專業經理人進用及管理辦法","dataClassName":null,"pubUnitName":"研究發展處","posterDate":"113-05-08","updateDate":null,"detailContent":"","summary":"第一條\t(目的)\r\n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促進本校發展產學合作，進用產學合作經營管理專業經理人（以下簡稱產學專業經理人）提升經營管理績效，特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及「國立大學校院進用產學合作經營管理專業經理人參考原則」，訂定本辦法。\r\n\r\n第二條\t(產學專業經理人定義)\r\n本校進用之產學專業經理人，係指依其專業專長，從事下列大學產學合作經營管理事務者：\r\n一、智權管理事務。\r\n二、智權保護事務。\r\n三、智權推廣事務。\r\n四、技術服務事務。\r\n五、育成（含後育成）輔導事務。\r\n六、產學合作機制整合事務。\r\n七、金融管理事務。\r\n\r\n第三條\t(適用對象)\r\n本辦法適用對象以研究發展處(以下簡稱研發處)、產學共創處(以下簡稱產創處)及兩處所屬單位聘用之產學專業經理人為原則。\r\n\r\n第四條\t(薪資來源)\r\n依本辦法所聘之產學專業經理人，其工作酬勞來自公民營機構等單位之產學合作計畫經費。\r\n\r\n第五條\t(資格標準)\r\n進用資格標準如附表一「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產學合作產學專業經理人進用資格標準表」（以下簡稱附表一）。產學專業經理人職稱如次：專案副理、專案經理、資深經理、專業執行長。\r\n\r\n第六條\t(聘用)\r\n由本校與產學專業經理人訂定聘約，聘期原則上為一年。除另有規定並經本校同意外，產學專業經理人其身分與薪資計列同計畫期程。\r\n\r\n第七條\t(薪資、工作加給及績效獎勵金)\r\n產學專業經理人之工作酬勞包含薪資、工作加給及績效獎勵金三部分：\r\n一、薪資、工作加給及績效獎勵金之給與，依所屬執行計畫薪資標準或依附表二「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產學合作產學專業經理人薪資支給標準表」（以下簡稱附表二）辦理。附表二應參酌民間相關性質工作之待遇水準及公務人員調薪適時調整，並依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或依政府各項產學合作專案補助之規定支付。\r\n二、工作加給之給與，依進用單位綜合考量其工作內容、專業證照、專業技能、特殊技術及工作經驗等因素核給，併其薪資按月支給。\r\n三、績效獎勵金之核發，依進用單位產學合作計畫收支賸餘情形，並評量其工作績效，依本校相關規定另案簽准辦理。\r\n\r\n第八條\t(提敘薪級、續約、晉薪及升級)\r\n產學專業經理人之提敘薪級、續約、晉薪及升級，由進用單位主管依據下列各款規定進行考核，經一級主管核准，並經研發常務委員會或產創處相關會議審議通過後辦理：\r\n一、提敘薪級：產學專業經理人自擬任職務類別第一級起薪，進用單位主管依附表二所訂支給標準範圍，得視其專業能力與工作經驗協商提敘薪級內容。\r\n(一)職前年資之採計須符合附表一進用資格要件，或曾從事校內外產學合作相關工作經驗並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或程度相當，且有證明文件者為限。\r\n(二)符合前目規定者，其得採計之職前年資應扣除附表一各類別進用資格要件所需年資後，再依附表二所訂之給標準辦理提敘薪級。\r\n二、續約：產學專業經理人聘期結束前由進用單位主管依其考核作為續聘與否之參據；經本校評量為績優經理人者，於進用單位經費充裕之前提下，得提供二年以上不超過四年之長期聘約。\r\n三、晉薪：產學專業經理人於現職服務屆滿一年或年終前，進用單位主管與一級主管應就其工作表現、服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等進行考核，決定是否晉薪。\r\n四、升級：產學專業經理人表現優秀並符合下述項目條件者，得以書面提出升級申請，由進用單位主管與一級主管進行考核。其升級資格如下：\r\n(一)專案副理升專案經理：專案副理任滿四年（含）以上，且最近三年考核皆通過晉升薪級者。\r\n(二)專案經理升資深經理：專案經理任滿四年（含）以上，且最近三年考核皆通過晉升薪級者。\r\n(三)資深經理升專業執行長：資深經理任滿五年（含）以上，且最近四年考核皆通過晉升薪級者。\r\n\r\n第九條\t（解僱用）\r\n產學專業經理人符合「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有具體事證且經查明屬實，本校得不經預告，由進用單位主管簽提研發常務委員會或產創處相關會議審議通過後，予以解僱，不發給資遣費。\r\n\r\n第十條\t（離職儲金、退休金與勞健保）\r\n產學專業經理人均應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保，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辦理勞工退休金。如為外籍人士不符合辦理勞工退休金時，比照「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提撥離職儲金。\r\n\r\n第十一條\t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政府及本校「計畫專任人員聘僱注意事項」等人事進用相關規定辦理。\r\n\r\n第十二條\t（實施與修正程序）\r\n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liaisonper":null,"liaisontel":null,"liaisonfax":null,"liaisonemail":null,"docs":[{"fileurl":"https://ord.nycu.edu.tw/ord/ch/app/data/doc?module=nycu0014&detailNo=1253590975079518208&type=s","pdffileurl":"","odffileurl":"","expFile":""}],"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subject":"國立陽明交通大學執行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教育部計畫彈性支用額度作業要點","dataClassName":null,"pubUnitName":"計畫業務二組","posterDate":"111-09-14","updateDate":null,"detailContent":"","summary":"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執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教育部計畫彈性支用額度作業要點\r\n110 年 12 月 29 日本校 110 學年度第 4 次行政會議通過\r\n111 年 9 月 14 日本校 111 學年度第 1 次行政會議通過\r\n一、依據\r\n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101 年 10 月 26 日臺會綜二字第\r\n1010071206 號函彈性支用額度執行規範及教育部 102 年 1 月 9 日臺教會(三) 字第\r\n1020006216 號函補充說明各大專校院研究計畫經費彈性支用額度之辦理方式辦理。\r\n二、本要點適用範圍如下：\r\n(一)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且以經費核定清單中有匡列彈性支用額度之計畫為限。\r\n(二)教育部補助(委辦)之科技計畫、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列管之計畫。\r\n三、本要點彈性支出用途須與專題研究計畫執行相關，包括：\r\n(一)與計畫相關之接待國外訪賓餐敘及饋贈、或國際交流等支出事項。\r\n(二)本校人員(不含計畫相關人員)支援計畫研究相關會議之諮詢或文件資料之撰稿、審\r\n查等，可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以外聘人員標準支給出席費、稿\r\n費或審查費。\r\n(三)本校人員(不含計畫相關人員)支援計畫研究相關講座並非屬計畫主持人個人本職業\r\n務，可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以外聘人員標準支給鐘點費。\r\n(四)因執行田野調查地處偏遠、研究實驗之深夜加班、逾時、儀器使用特性之限制、研\r\n究主題之習性觀察、取樣時間等因素，需報支計程車資及國內出差之油費、過路(橋)\r\n費、停車費等費用者，得依實際研究需要核實報支。\r\n(五)學術研究之問卷或田野調查之受訪者，得提供郵政禮券。\r\n四、計畫主持人得逕行使用業務費項下匡列彈性支用之額度，惟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未\r\n核有業務費者，其實際支用時得簽請校長核准後，自其他補助項目調整支應。\r\n五、彈性支用額度不得轉撥至其他機構執行，另僅限於計畫執行期限內支用，未支用部份額\r\n度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不得保留。\r\n六、研究計畫彈性支用額度之業務費，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檢附原始憑證核實報支，\r\n其真實性由計畫主持人負責，並於計畫結束時，將實支數填列於收支報表。\r\n七、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r\n八、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liaisonper":null,"liaisontel":null,"liaisonfax":null,"liaisonemail":null,"docs":[{"fileurl":"https://ord.nycu.edu.tw/ord/ch/app/data/doc?module=nycu0014&detailNo=1159753004446912512&type=s","pdffileurl":"","odffileurl":"","expFile":"國立陽明交通大學執行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教育部計畫彈性支用額度作業要點"}],"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