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修正日期:107-11-11
發布單位:企劃二組
教育部修正延攬及留住大專校院特殊優秀人才實施彈性薪資方案
壹、 依據
一、 依行政院 106 年 7 月 6 日院會第 3556 次會議提示:請教育部就大學
教師彈性薪給制度通盤研議,儘速提出可行方案,務必留住我國高
等教育優秀教研人才。
二、 行政院 99 年 7 月 30 日院臺教字第 0990101117 號 函同意辦理 「延攬
及留住大專校院特殊優秀人才實施彈性薪資方案 」 。
貳、 背景說明
一、 為強化延攬國際頂尖人才及留住國內優秀人才,提升我國教學及研
究能量,自 99 年起大專校院 業 已實施「延攬及留住大專校院特殊優
秀人才實施彈性薪資方案」 經費 來源 為「獎 勵大學教學卓越計
畫」、「邁向頂尖大學計畫」、 教育 部編列預算、 行政院國家 科學技術
發展基金補助款及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自籌收入等。
二、 大專校院依上述 計畫 經費來源執行彈性薪資,最近 3 個學年度執行
狀況如下
身分別
103
學年度 104
學年度 105
學年度
人數
比例
人數
比例
人數
比例
留任
9,387
95.3%
9,014
93.3%
8,34
2 94.8%
新聘
462
4.7%
646
6.7%
458
5.2%
合計
9,849
100%
9,660
100%
8,
800 100%
上表
新聘人數 係統計 該學年新聘 至大專 校 院服務 並獲彈性薪資者 。
三、 考量 「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及「邁向頂尖大學計畫」 皆於 106年底執行完竣 且配合 107 年度 「 高等教育 深耕計畫 」 之推動,爰教育部規劃 自 107 年度 起 彈性薪資方案 經費來源修正為教育部「 高 等 教 育 深耕計畫 」 補助款、 教育 部編列公務預算補助款、 行政院國家 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補助款及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自籌收入等 。
2
參、 實施對象
公立大專校院編制內及編制外之編制內及編制外之特殊優秀特殊優秀教教學及學及研研究究人員人員((含專任含專任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技術教師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技術教師及專案教師及專案教師等等)及編制)及編制外經營管理人才外經營管理人才。。
肆、 實施原則實施原則
一、 本方案所稱彈性薪資之發給係透過發給本方案所稱彈性薪資之發給係透過發給法定加給法定加給以外以外之之給與,秉持給與,秉持不牽動現行月支本薪不牽動現行月支本薪((年功薪年功薪))及學術研究及學術研究加給加給等基本薪資結構改變之等基本薪資結構改變之原則,達成實質薪資彈性化之目標。原則,達成實質薪資彈性化之目標。
二、 透過制度之彈性鬆綁由教育部訂定彈性薪資基本原則性規範,至支透過制度之彈性鬆綁由教育部訂定彈性薪資基本原則性規範,至支給條件與基準,尊重學校之自主性,允許學校之間的差異性,由學給條件與基準,尊重學校之自主性,允許學校之間的差異性,由學校自訂相關規範。校自訂相關規範。
三、 應定期評估及訂期限調整彈性薪資之發給,使彈性薪資能根據個人應定期評估及訂期限調整彈性薪資之發給,使彈性薪資能根據個人實際表現給予真正績效傑出者。實際表現給予真正績效傑出者。
四、 獲補助學校應同步提升教研人員之任用標準及學術績效,使其能達獲補助學校應同步提升教研人員之任用標準及學術績效,使其能達該領域之國際標準。該領域之國際標準。
五、 大專校院研究或學術卓越之建立,端賴專職且具國際視野的行政或大專校院研究或學術卓越之建立,端賴專職且具國際視野的行政或經營管理人才,為補足我國長期行政主管多由教師兼任之限制,各經營管理人才,為補足我國長期行政主管多由教師兼任之限制,各校得視需要僱用編制外之高等教育經營管理人才,並發給彈性薪校得視需要僱用編制外之高等教育經營管理人才,並發給彈性薪資。資。
伍、 經費來源及用途經費來源及用途
一、 經費來源經費來源
教育部「高等教育深耕計畫」、教育部編列經費、、教育部編列經費、行政院國家行政院國家科學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補助款及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自籌收入等。技術發展基金補助款及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自籌收入等。
二、 經費用途經費用途
(一) 「「高高等教育等教育深耕計畫深耕計畫」」經費經費
僅獲得「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第一部分)補助經費之學校,
僅獲得「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第一部分)補助經費之學校,得以所獲經費(不含附冊得以所獲經費(不含附冊USRUSR計畫及支用於學生之弱勢協助計畫及支用於學生之弱勢協助經費)經費)5%5%額度編列彈性薪資。額度編列彈性薪資。
同時獲「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第一部分及第二部分)經費補
同時獲「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第一部分及第二部分)經費補
3
助之學校,得以整體所獲經費(含第一部分及第二部分,不含
助之學校,得以整體所獲經費(含第一部分及第二部分,不含附冊附冊USRUSR計畫及支用於學生之弱勢協助經費)計畫及支用於學生之弱勢協助經費)20%20%額度編列彈額度編列彈性薪資。性薪資。
(二) 教育部編列經費教育部編列經費
補助
補助執行執行教育部「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彈性薪資成效較佳教育部「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彈性薪資成效較佳之學之學校辦理彈性薪資校辦理彈性薪資,引導學校投入資源,引導學校投入資源、、拉高級距拉高級距,並保障一定,並保障一定比率年輕教師獲得彈性薪資資源。比率年輕教師獲得彈性薪資資源。
(三) 行政院國家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由科技部執行
由科技部執行行政院國家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補助專款經費,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補助專款經費,用用於補助各大專校院獎勵及延攬特殊優秀教研人員。於補助各大專校院獎勵及延攬特殊優秀教研人員。
(四)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自籌收入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自籌收入
各國立大專校院得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
各國立大專校院得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法」第 88條條及第及第99條條規定,由學校自訂發給特殊優秀之教研人規定,由學校自訂發給特殊優秀之教研人員及編制外經營管理人才支給規定,並由校務基金自籌收入員及編制外經營管理人才支給規定,並由校務基金自籌收入50%50%額度內支應。額度內支應。
陸、 實施方式實施方式
一、 審核基準審核基準
(一) 教育部教育部及及科技部科技部分別分別訂定訂定執行規範執行規範
1. 「「高高等教育等教育深耕計畫深耕計畫」經費」經費、、教育部編列教育部編列經費經費及及國立大學校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自籌收入之院校務基金自籌收入之經費經費運用,由大專校院依教育部所運用,由大專校院依教育部所定定之經費使用之經費使用規範規範辦理。辦理。
2. 行政院國家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補助款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補助款經費之運用,由各大專經費之運用,由各大專校院依校院依科技部科技部所所定定補助大專校院獎勵補助大專校院獎勵及延攬及延攬特殊優秀人才措特殊優秀人才措施之規定辦理。施之規定辦理。
(二) 大專校院執行大專校院執行「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經費「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經費、教育部編列經費及、教育部編列經費及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自籌收入經費支用彈性薪資之經費使用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自籌收入經費支用彈性薪資之經費使用規範規範
各大專校院應本大學自主精神,配合本方案依行政程序自
各大專校院應本大學自主精神,配合本方案依行政程序自
4
訂國內新聘與現職特殊優秀之教研人員及編制外經營管理人才
訂國內新聘與現職特殊優秀之教研人員及編制外經營管理人才支給規定後,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但各大專校院所訂之支給支給規定後,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但各大專校院所訂之支給規定,應符合下列原則:規定,應符合下列原則:
1. 特殊優秀教研人員之認定,應兼顧教研人員教學、研究、服特殊優秀教研人員之認定,應兼顧教研人員教學、研究、服務各面向之績效,並應經學校校內審核機制及組成審查委員務各面向之績效,並應經學校校內審核機制及組成審查委員會會評估績效卓著者,方可獲得彈性薪資之給與。評估績效卓著者,方可獲得彈性薪資之給與。
2. 校內審查委員會應依各該專業領域之國際水準,訂定欲延攬校內審查委員會應依各該專業領域之國際水準,訂定欲延攬或留任之各類頂尖人才之任用標準及未來績效要求或留任之各類頂尖人才之任用標準及未來績效要求,並比照,並比照國際人才於其領域及職級之國際薪資核給標準,明訂相關薪國際人才於其領域及職級之國際薪資核給標準,明訂相關薪資核給規範。資核給規範。
3. 應訂定核給薪資之最低差距比例、核給期程、各類頂尖人才應訂定核給薪資之最低差距比例、核給期程、各類頂尖人才之核給比例。之核給比例。
4. 應訂定獲得彈性薪資之副教授以下職級人數占應訂定獲得彈性薪資之副教授以下職級人數占獲獲獎勵人數之獎勵人數之最低比率。最低比率。
5. 應訂定定期評估標準。應訂定定期評估標準。
6. 應訂定對新進國際人才提供之教學、研究及行政支援。應訂定對新進國際人才提供之教學、研究及行政支援。
7. 得因應個案留才之急迫性,訂定臨時審查之運作機制及支給得因應個案留才之急迫性,訂定臨時審查之運作機制及支給彈性薪資彈性薪資之規定。之規定。
8. 得建立不同領域得建立不同領域((系所系所))分級補助機制。分級補助機制。
二、 審核程序審核程序
1. 「「高高等教育等教育深耕計畫深耕計畫」經費及」經費及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自籌收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自籌收入入經費經費由各大專校院依行政程序自訂支給規定後,報教育部由各大專校院依行政程序自訂支給規定後,報教育部備查。備查。
2. 教育部編列教育部編列經費經費由由各各大專校院向教育部申請補助。大專校院向教育部申請補助。
3. 行政院國家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補助款經費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補助款經費,由各大專校院依,由各大專校院依科技部所訂補助大專校院獎科技部所訂補助大專校院獎勵勵及延攬及延攬特殊優秀人才措施之規特殊優秀人才措施之規定辦定辦理。理。
柒、 實施日期
自107年11月1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