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修正日期:110-09-29
發布單位:研究總中心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研究中心設置暨管理辦法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研究中心設置暨管理辦法 110年9月29日國立陽明交通大學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本校為因應研究、產學合作、推廣教育與社會服務之需要,得設置校級研究中心及院級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各級研究中心)。為規範各級研究中心之設置及發展,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二條規定,特訂定本辦法。 本校電子與資訊研究中心所屬之研究中心準用之。 第 二 條 各級研究中心設立以具明顯跨院、系(所)、科之領域,確實符合提升研究、產學合作及推廣教育之目的,且須為現存教學或研究單位不能整合執行,並有足夠之相關院、系(所)、科之現任教研人員參與及執行。 第 三 條 各級研究中心設置須經相關單位發起,提出設置規劃書與設置準則, 經審查通過後,始得成立。 為辦理各級研究中心之審查作業,由研究發展處召開研究中心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評議委員會)。研發長及研究總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研發長兼任召集人,邀請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 9~11 人共同組成。 各級研究中心設置行政程序如下: 一、校級研究中心,由評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提送校務會議核定。 二、院級研究中心,由院務會議(屬跨學院者,需分別經所屬學院院務會議)審查通過後,提送評議委員會核定。第 四 條 各級研究中心設置規劃書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設立宗旨、具體目標及依據。二、設立之必要性與校內現有教研單位或研究中心之互動及差異性。三、具體推動工作或業務內容。四、組織、運作及管理方式。五、近、中及長程規劃。六、具體預期績效。七、經費來源及使用規劃。 八、空間規劃。九、人員編制及運用規劃。 十、自我評鑑指標及方式。 十一、裁撤條件及處理原則。 第 五 條 各級研究中心應具明顯跨領域特色及承接大型長期研究計畫之能力且經費自給自足為原則。屬校級研究中心者,須連續 4 年爭取每年 至少 1 仟萬元(含)以上之研究計畫為原則,方得籌設申請。屬院級研究中心者,每年以爭取相當於科技部各領域整合型計畫一件或該領域個人型計畫經費三倍之年度平均經費為原則,至少連續三年, 方得籌設申請。各級研究中心所承接計畫應以中心為執行單位,並排除科技部個別型專題研究計畫。 第 六 條 各級研究中心應依本校組織規程及本辦法,訂定設置準則以利運作, 設置準則內容應包括: 一、設立宗旨及具體目標。二、設立依據。 三、組織、運作及管理方式。四、主管任期及遴聘方式。 五、參與人員之管理事宜。 六、中心會議及召開規範。七、諮議委員會設置及召開規範。八、自我評鑑指標及方式。九、中心裁撤條件及處理原則。十、經費來源及使用規劃。 管理細則得由各級研究中心另定之。 第 七 條 各級研究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由該中心諮議委員會推薦副教授或副研究員以上之人員兼任,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報請校長聘兼之。 第 八 條 各級研究中心得視需要以自籌經費依人事進用相關規定,聘用中心人員。 第 九 條 各級研究中心所需經費及空間應自行籌措,以經費自給自足為原則, 各項收支與運用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 十 條 各級研究中心成立滿三年者,應每年辦理自我評鑑,向所隸屬單位進行業務、成果及財務簡報;每三年進行綜合評鑑,確定執行績 效,並檢討改進缺失。 評鑑要點另定之,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各級研究中心如未能發揮功能,依評鑑結果建議裁撤者,經原申請設立審查之會議議決後,予以裁撤。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法規修正日期:110-10-20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各級研究中心評鑑要點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各級研究中心評鑑要點 110年10月20日本校110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為協助各級研究中心(以下簡稱中心)之發展,以及有效整合運用資源,依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暨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特訂本要點。 二、中心成立滿三年者(以會計年度為基準),應每年辦理自我評鑑,向所隸屬單位進行業務、成果及財務簡報;每三年進行綜合評鑑,確定執行績效,並檢討改進缺失。中心評鑑程序如下: (一)校級研究中心,由研究中心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評議委員會)辦理審查。 (二)院級研究中心,由院務會議(屬跨學院者,需分別經所屬學院院務會議)審查後,提送評議委員會核定。 (三)電子與資訊研究中心所屬研究中心,由電子與資訊研究中心會議審查後,提送評議委員會核定。 三、綜合評鑑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ㄧ)中心與學校發展之結合。 (二)營運方向與設置宗旨之相符性。 (三)使用資源:中心經費、空間、人員、軟硬體設備等,含校內資源使用(如使用空間、編制內及學校專案計畫人員總數、學校提供之管理費回饋或一般性及其他經費)。 (四)研究計畫年度經費及件數:詳列所執行之研究計畫名稱、校內編號、件數、經費、校管理費提撥數額。 (五)年度工作內容:如具體推動工作,或業務內容。 (六)年度成果:研究成果、服務成果、人才培育、與系所合作狀況及其他重要成果。 (七)未來規劃與發展。 四、綜合評鑑結果分為:「傑出」、「優良」、「待觀察」、「應裁撤」。 (一)評鑑為「傑出」者,得免自我評鑑兩次。 (二)評鑑為「優良」者,得免自我評鑑一次。 (三)評鑑為「待觀察」者,則隔年需再接受綜合評鑑,連續兩次評鑑為「待觀察」者,則送原申請設立審查之會議進行裁撤。 (四)評鑑為「應裁撤」者,則送原申請設立審查之會議進行裁撤。 五、中心績效獎勵之回饋機制及方式得由研究發展處另定之。 六、中心經評鑑後決議裁撤,或已達中心設置規劃書之裁撤條件、已無存續必要、原中心主任離職且無成員得接續運作者,經原申請設立審查之會議決議,呈校長核定後,予以裁撤。 中心經裁撤後,應即辦理各項業務結束作業及人員、財產與計畫等之移轉,期間以一年為限。 七、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法規修正日期:111-03-21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各級研究中心績效獎勵回饋原則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各級研究中心績效獎勵回饋原則 112年3月21日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111學年度第3次會議通過 一、為促進本校各級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各中心)拓展研發能量,積極與校外機構 合作,爭取外部計畫經費挹注,提升研究成果並強化各中心運作績效,依本 校「各級研究中心評鑑要點」(以下簡稱評鑑要點)第五點訂定國立陽明交通 大學各級研究中心績效獎勵回饋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獎勵回饋係指調增各中心執行計畫經費中應分配提撥予執行單 位之管理費,適用管理費回饋計畫案不包含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 稱國科會)及教育部補助計畫。 國科會及教育部補助計畫之管理費分配提撥方式依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產學 合作收入收支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三、為獎勵執行大型產學計畫績效卓著之研究中心,各中心執行計畫(國科會與 教育部補助計畫不予列入)提撥予學校之管理費過去3年平均每年達150萬 元(含)以上者,得於每年評鑑時依評鑑要點第三點所列項目提供評鑑資料 送研究中心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評議委員會)審議,若經評鑑結果為「傑出」 或「優良」,可同時申請計畫管理費獎勵回饋。 四、各中心得依計畫提撥學校管理費績效狀況申請回饋比例及獎勵期間,每次回 饋比例以計畫管理費總額20%為上限,獎勵期間不超過3年,原則如下: (一)過去3年提撥學校管理費平均150萬(含)以上未達200萬元:回饋比例上限 15%、回饋年限1年。 (二)過去3年提撥學校管理費平均200萬(含)以上未達250萬元:回饋比例上限 15%、回饋年限2年。 (三)過去3年提撥學校管理費平均250萬(含)以上未達300萬元:回饋比例上限 15%、回饋年限3年。 (四)過去3年提撥學校管理費平均300萬(含)元以上:回饋比例上限20%、回饋 年限3年。 五、本校每年視上一年度學校產學合作收入狀況,必要時得調整管理費回饋比例 及獎勵期間,經研發常務委員會議審議,送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核定,再由 研究發展處通知各中心績效獎勵申請相關事宜,並依評議委員會核定結果進 行獎勵回饋。 六、本原則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