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修正日期:113-10-11
發布單位:研究發展處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研發成果與技術移轉管理辦法 第一條 立法宗旨 本校為有效管理及運用研究發展成果(下稱研發成果),確保本校與創作人之權益,爰依政府法令及本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十條等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名詞定義 一、本辦法所稱「研發成果」,係指創作人研究發展所獲得之成果及該成果所生之智慧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專利權、專利申請權、著作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營業秘密、專門技術(know-how)、電腦硬體設計、電腦軟體及其手冊、說明、基因資料庫等及其他有形或無形之成果。 二、本辦法所稱「技術移轉」,係指研發成果之授權或讓與。 三、本辦法所稱「創作人」,係指參與研發成果之研究而具有下列身分之人: (一)本校教職員生。 (二)雖非前目所約定之人,除有契約約定或法律規定,應依其約定或規定之權利義務關係者外,其事實上有使用本校資源而產生研發成果者,亦屬之。 四、本辦法所稱「研究團隊」,係指所有參與研發成果研究之創作人組合。 五、本辦法所稱「創作人代表」,係指由研究團隊書面委任之人,代表研究團隊進行權益收入分配、利益衝突申報與揭露之事宜。 六、本辦法所稱「權益收入」,係指技術移轉之所得及因技術移轉而提供技術或技術商品化之指導、諮詢等服務所收取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簽約金、授權金、權利金、價金、衍生利益金、股權或其他權益等之累積收入。 七、本辦法所稱「職務上完成之研發成果」,包含但不限於下列類型: (一)以本校校務基金進行研究發展所獲得者; (二)由政府機關補助、委託或出資予本校進行研究發展所獲得者; (三)本校受政府機關以外單位委託進行研究發展所獲得且約定歸屬本校者; (四)創作人利用本校資源、本校既有研發成果或於在職期間進行研究發展所獲得者。 第三條 創作人之分配權 一、創作人遭解聘、免職、停聘、不續聘、開除學籍等情事者,不予分配。 二、創作人代表為研究團隊之代表人,對內得決定研究團隊成員分配權益收入之比例、權益收入之管理,對外得代表研究團隊決定分配事宜,並行使本辦法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研究團隊非經創作人代表行為,不得向本校或本校各單位請求分配或主張一切權利。如有爭議,概由創作人代表負責協調解決;如因其爭議而使本校受有損害時,創作人代表應賠償本校一切損失。 三、創作人有二人以上時,以研究團隊為一主體而分配權益收入,且排除第一款所定不得分配之人後,依創作人代表指定數創作人之分配比例分配。 依本條第一款規定無可得分配之人時,該權益收入全數歸入本校校級行政管理費。 第四條 主管單位 一、本辦法所定研發成果之管理、維護、商業推廣、權益收入分配、技術移轉及其他相關事宜,由本校產學共創處(下稱產創處)及研究發展處(下稱研發處)辦理。 二、前款辦理技術移轉事宜之單位,得視個案送本校研發成果加值管理委員會(下稱研管會)審議。 第五條 研發成果之權利歸屬 一、除本校與第三人間之契約另有約定或法令另有規定,創作人於職務上完成之研發成果,其權利歸屬本校,但創作人享有姓名表示權及著作人格權。 二、非職務上完成之研發成果,其權利歸屬應以下列方式認定之: (一)創作人就其於任職本校期間所完成之研發成果,未利用本校資源或本校既有研發成果者,應檢附或說明創作或研發過程, 簽請該創作人所屬院、系所或中心確認該創作或研發有無利用上班時間、本校資源或本校既有之研發成果,並會辦研發處及產創處,簽請校長同意。 (二)經該創作人所屬院、系所或中心確認該創作或研發並無利用上班時間、本校資源或本校既有之研發成果者,經校長同意後,即屬非職務上所產生之研發成果,其研發成果之權利歸屬創作人。 (三)創作人未踐行前述程序者,其於任職本校期間之任何創作或研發,視為職務上完成之研發成果。 三、創作人為散布其學術研究結果之目的而創作之研究報告、文章或其他學術著作,即使符合本條規定之職務上完成之研發成果,創作人得不經本校事前書面同意行使著作財產權。但該研發成果係政府機關或政府機關以外之機構補助、委託或出資研究者,則其權利依委託契約規定。 四、本校出資委託非本校教職員生進行研發者,應於研發進行前與其簽訂書面委託契約,使本校享有該研發成果之權利。 第六條 研發成果之保護 一、無論研發成果有無申請或取得任何智慧財產權,除依法得公開之事項外,依其性質、本校與第三人契約約定或法令規定應予保密者,創作人皆應保密,不得對外揭露,亦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利益利用該等成果。 二、創作人為散布其學術研究結果之目的而對外發表研發成果時,其發表不得影響智慧財產權之申請、取得或維護,且不得使本校對第三人產生違約情事。 第七條 技術移轉 一、本校得就本校之研發成果,對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研究機關(構)、事業、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受移轉機構」)為技術移轉,如為授權,以公平、公開、有償、現金對價、非專屬為原則;必要時,研發成果之運用應送研管會諮詢。研發成果之讓與,須經研管會審議同意;如為涉及政府機關補助計畫所產出之研發成果,讓與第三人時,除前述本校行政程序規定外,並應遵循該資助機關之規定辦理。 二、如有以下情況者,創作人應敘明具體理由,本校得同意以無償使用或授權國外對象之方式為技術移轉: (一)無償使用:學術研究、教育或公益用途。 (二)授權國外對象,應符合下列要件之一: 1.國內無具承接意願之對象。 2.國內無具承接能力之對象。 3.不影響國內廠商之競爭力及國內技術發展。 4.授權國外對象將更有利於國家整體發展。 三、有違反本校研發成果管理運用之利益衝突迴避及資訊揭露處理原則之虞者,未經該原則程序審查同意前,不得為技術移轉。 四、技術移轉契約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在公平原則下,就技術移轉之用途、範圍、授權地區、授權期限、再授權、再讓與或其他事項為適當之限制。 五、本校得委外推廣技術移轉,但應與受託推廣機構簽訂書面委託契約。 六、本校接受以營利事業之民間團體委託產學合作案,如與合作對象於契約約定產出研發成果全部歸屬該合作對象所有,應於該契約約定提撥該合作研究經費不低於百分之十五,且原則不高於百分之四十作為先期技術移轉金,研發處並依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辦理權益收入分配。 第八條 研發成果之管理 產創處及研發處除依本辦法之規定管理研發成果外,並應依其權責範圍執行下列管理工作: 一、監督申請智慧財產權之代理人適時為必要之申請、答辯或繳費。 二、定期檢討技術移轉之成效。 三、每半年定期盤點研發成果,於適當處所公佈其相關資訊,但應保密之事項不在此限。 四、涉及政府機關經費補助產出之研究成果,產生權益收入時,應派專人控管成果權益收入繳交時程及金額,並依政府補助該計畫規定之比例上繳補助機關。 第九條 權益收入之分配方式 一、政府機關先行分配之權益收入:因執行政府機關補助、委託或出資而進行研究發展所獲得之研發成果,應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之比例分配繳交權益收入予資助機關。 二、非受政府機關之補助、委託或出資者,權益收入總額扣除共有單位應分配之金額後,剩餘權益收入再行分配百分之二十予校級權益金專戶、百分之五予院、系所或中心權益金專戶、百分之七十五予創作人。 前述院、系所或中心權益金專戶百分之十五為院權益金專戶,百分之八十五為系所或中心權益金專戶。 三、受政府機關之補助、委託或出資者,權益收入總額扣除共有單位應分配之金額後,應先行提撥前述政府機關先行分配之權益收入,剩餘權益收入再行分配百分之十為原則予校級權益金專戶,其餘分配予創作人。 四、股權分配:若為本校衍生新創事業權益收入得以股權交付。俟本校股權處分後,再行分配予院、系所或中心,前述衍生新創事業權益收入為股權時,歸屬創作人權益之收入,由受移轉或授權機構於契約約定分配股權並交付創作人,本校概不涉入,創作人不得對歸屬本校權益之收入主張再分配。 五、政府計畫成果權益上繳減免分配: (一)若經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下稱國科會)核定本校減免上繳比例,產生額外研發成果權益收入,減免上繳部分收入之分配如下: 1.創作人:百分之五十。 2.本校:百分之二十(其用途僅限於研發成果管理維護及推廣)。 3.本校院、系所或中心為百分之二十,且該百分之二十中之百分之十五分配予院,百分之八十五分配予系所或中心。 4.技術移轉有功人員:百分之十,並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二)前述國科會減免上繳資格之適用,溯及於國科會核定本校申請國科會計畫研發成果收入上繳減免期間之起始日,且研發成果源自於國科會經費補助本校所產出,並於本校經國科會核定減免上繳期間收到研發成果收入之傳票日為準。 (三)資助機關如於個別補助計畫另有規範分配比例者,從其規定辦理。如資助機關核定本校減免上繳,但未規定特定分配比例者,其權益收入之分配依本條第三款辦理。 六、將權益收入分配予創作人時,創作人得於下列收入管理方式中擇一或同時採用二者以管理該項收入: (一)納入個人收入:分配予創作人之個人收入,應按我國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現行法令規定支付雇主補充保險費者,由創作人之個人收入中支出。 (二)納入創作人本校研究團隊後續研究經費,將該筆逕入創作人專屬之權益收入經費代號帳戶。 (三)依前目規定,由創作人納入其研究團隊後續研究經費者,其收入之支用方式如下: 1.權益收入不得報支創作人自身之人事費。 2.除前述之限制外,創作人所屬本校研究團隊後續研究範圍內所發生之費用,若其支出項目符合本校相關規定,得自由報支。 3.創作人以權益收入所購置之物品及財產,其所有權歸於本校,並依本校相關財產管理辦法管理之。 七、為管理、維護、推廣及執行本校研發成果與技術移轉相關業務,產創處得支用本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之校級權益金專戶;研發處得支用第七條第六款先期技術移轉金與國科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依本條分配之校級權益金專戶。 八、研發成果由政府機關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或其他法令之規定負責管理及運用,且將一定比率之管理或運用所得之收入分別分配創作人及本校者,創作人不得參與分配本校之收入。 九、創作人願將非職務上完成之研發成果及其智慧財產權讓與本校或由本校管理者,經本校評估具商業價值,並與創作人簽訂讓與或管理契約後,其智慧財產權之申請及維護成本,皆由本校負擔,並由本校進行技術移轉之推廣。技術移轉成功者,準用本條之規定計算及分配權益收入給創作人。 第十條 創作人之義務 一、創作人於研發過程中,應隨時注意不得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若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致本校受損害者,創作人應返還依本辦法或本校相關規定獲得之獎金及收益,並賠償本校因此所受之任何損失。 二、創作人代表應釐清研發成果之計畫補助經費來源與貢獻比例,確實填寫本校技術移轉資料表、利益衝突迴避及資訊揭露聲明書。 三、技術移轉之研發成果為政府資助機關補助、委託或出資予本校進行研究發展所獲得者,創作人代表應依該資助機關規範,於指定系統填報研發成果資料。 四、創作人應協助本校進行技術移轉之推廣。 第十一條 風險控管 一、產創處及研發處於必要時應徵詢法律顧問有關研發過程、取得研發成果權利、技術移轉、管理研發成果等法律疑義,並於必要時改進法律保護事項。 二、產創處及研發處應使本校、受移轉機構、申請智慧財產權之事務所因參與研發成果之取得、移轉、授權等相關事務之人員,簽署法律保護文件,以維護本校權益,並避免本校發生損害。創作人代表應負責確保其他一切因參與研發成果創作之人員完成簽署法律保密文件。 第十二條 受託代管 本校得受其他學校或機構之委託,代管其研發成果。雙方權利義務依據雙方所訂書面契約規範之。 第十三條 其他 本辦法有未盡事宜,應依政府相關法規命令、學校相關規定或由研管會依其職權決議補充之。 第十四條 生效與施行 本辦法經本校行政會議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法規修正日期:113-09-04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保護智慧財產權宣導及執行小組設置要點 一、 國 立陽明交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積極加強管理與推廣保護智慧財產 權宣導及執行相關業務,設置保護智慧財產權宣導及執行小組(以下簡稱 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 )保護校園智慧財產權法令之規劃及宣導。 (二 )校園合法利用軟體、圖書及影音等著作之推動與宣導。 (三 )校園網路使用及管理規範之規劃執行及宣導。 (四 )宣導本校各單 位及中心應有良好管理措施保護該智慧財產權。 (五 )其他保護校園智慧財產權措施之規劃與推動。 三、本小組置委員若干人,由 校長或其指派之 副校長、主任秘書、教務長、學 務長、總務長、研發長、 產創長、 資訊技術服務中心 中心 主任、圖書館館 長、人事室主任 、 各學院院長 、 博雅書苑書苑長 及學生代表 至多二人 共同 組成, 以校長或指派 之 副校長 為 召集人 及 會議主席,執行秘書 則由召集人 指派擔任之 ,綜理本小組相關事宜。 四、本小組每學年應至少召開會議一次,開會時得邀請 本校 各承辦 單位人員列 席。本小組需有過半數人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人員二分之一(含)以上 同意始得決議。 五、宣導活動所需經費,由 本校 各承辦單位自行籌措編列。 六、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政府相關法令、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七、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研發成果管理運用之利益衝突迴避及資訊揭露處理原則 一、國立陽明交通 大學 (下稱本校 )為使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之相關利益衝突迴避及資訊揭露事 宜有所 規範 爰 依 科學技術基本法、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經濟部 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 屬及運用辦法、 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 施辦法等 政府法令及本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第十條 ,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之研發成果管理運用,係指關於本校研發成果之註冊申請、授權、讓與、收益 、 委任、信託、訴訟或其他一切利用本校研發成果進行產學合作或其他管理運用有關之行為, 包括但不限於向產學合作機構提供技術服務或材料等。 本原則所稱之產學合作機構 (下稱合作機構 ):包括政府機關、事業機構、民間團體、學術 研究機構及營利事業。 三、本原則所稱當事人,係指從事 研發成果管理運用 之創作人、計畫主持人及 本校為簽辦、審 議或核決 前述 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人員 。 本原則所稱當事人之關係人係指與當事人有下 列關係之人: (一)當事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當事人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四、本原則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財產上利益如下: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及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非財產上利益,泛指利於當事人或其關係人於本校或合作機構之任用、聘僱、陞遷、調動、考績及其他類似之人事措施。 五、 本原則所稱利益衝突,指當事人執行本校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等相關業務時,其本人或其 關係人與合作機構間直接或間接具有下列利益關係者: (一)當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前一年內自合作機構獲得合計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之財產上利益,或持有合作機構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權。 (二)本人或其關係人擔任合作機構之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職務。 六、本原則由本校之研發成果 加值 管理委員會 (下稱研管會 )負責訂定利益衝突迴避及申報之管 理機制與規範 ,本校 並依下列權責分工 管理研發成果管理運用相關之利益衝突之申報與揭 露 、 審議相關爭議案件 及 重大案件之內外部通報及執行作業 (一)本校技術移轉案及衍生新創事業之利益衝突迴避事項由產學共創處(下稱產創處)受 理,提報研管會審議。 (二)本校產學合作計畫之利益衝突迴避事項由研究發展處(下稱研發處)受理,提報研發處相關會議審議。 七、 七、從事研發成果管理運用之創作人從事研發成果管理運用之創作人及及計畫主持人計畫主持人應符合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並得參與應符合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並得參與研發成果之推廣及洽談。但應迴避其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審議或核決。研發成果之推廣及洽談。但應迴避其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審議或核決。 從事技術移轉案及衍生新創事業之創作人應選定創作人代表,由創作人代表統籌向本校申報及揭露各創作人本人或其關係人有無與合作機構間直接或間接可能發生利益衝突之情事。 從事產學合作計畫之(1)創作人應選定創作人代表後,由創作人代表統籌各創作人;(2)計畫主持人應統籌參與人員;及(3)承辦人均應確認本人或其關係人有無與合作機構間直接或間接可能發生利益衝突之情事,向本校申報及揭露。 當事人或其關係人遇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當事人應即自行迴避,或促請其關係人迴避。 產創處或研發處應妥善管理當事人依本原則揭露之資訊,並應定期公告利益衝突迴避管理情形。 有以下情事者,經產創處或研發處認定有主動揭露或自行迴避之必要,或經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送研管會或研發處相關會議審議,並得由當事人及關係人出席審議會議並陳述意見: (一)有事實足認當事人或其關係人有涉及利益衝突之虞,而應主動揭露資訊者。 (二)當事人或其關係人有本條第一項但書及本條第三項應迴避之情事而未迴避者。 有以下情事者,經研管會或研發處相關會議認定有迴避之必要,研管會或研發處相關會議應提出具體處理意見,陳報校長核定: (一)當事人知其本人或其關係人有涉及利益衝突之虞,向產創處或研發處申報,並經研管會或研發處相關會議認定應迴避者。 (二)當事人未自行迴避或未依前款規定向產創處或研發處申報,並經研管會或研發處相關會議認定有迴避之必要者。 八、當事人應遵守下列保密義務: (一)如因辦理相關作業而獲知本校教師已公開或未揭露之研發成果,應予保密。 (二)如涉及未公開研發成果,應與廠商簽署保密契約。 (三)對於所屬實驗室、研究室之機密資料應做好保密措施,並要求所屬人員保密,且應盡到善良管理人之義務,必要時,得要求相關人員簽署保密契約。 (四)對於辦理作業所獲知之機密文件應妥善保存。 (五)對於辦理所得收入資料,非經原當事人同意揭露,應予保密。 (六)未經本校授權,不得將審查資料、審查會議內容或結果洩漏他人。 (七)其他應盡保密義務之事項。 九、 九、本校應每年至少本校應每年至少舉辦舉辦一次一次研發成果管理之利益衝突迴避及資訊揭露暨保密等相關教育訓練研發成果管理之利益衝突迴避及資訊揭露暨保密等相關教育訓練課程。課程。 十、當事人或其關係人遇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當事人應依本原則第七點自行迴避,或促請 十、當事人或其關係人遇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當事人應依本原則第七點自行迴避,或促請其其關係人自行迴避。應迴避而未迴避之當事人,應負擔因此而衍生之所有損害賠償責任,並關係人自行迴避。應迴避而未迴避之當事人,應負擔因此而衍生之所有損害賠償責任,並應自行負擔行政與民、刑事責任。應自行負擔行政與民、刑事責任。 十一、內部控管及查核作業: (一)產創處及研發處應妥善保管處理利益衝突案件所生各項表單、申訴書、調查結果、會議紀錄及執行教育訓練課程等相關文件,並建檔保存十年。 (二)研管會或研發處相關會議得視實際需要,委託第三方查核前項資訊之真實性。 十二、重大案件內外部通報程序 : (一)經具名檢舉有涉及利益衝突並有具體事證者,產創處或研發處應簽請校長核定立案後,通知被檢舉人提出書面答辯,依規定提請研管會或研發處相關會議審議。 (二)前項涉及利益衝突情形經研管會認定確已發生且情節重大者,產創處或研發處應簽請校長核定後,通報主管機關、以及研發成果之補助、委託、出資機關,並移送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議處。 十三、本原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四、本原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法規修正日期:110-12-29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專任教師兼職或借調營利事業機構收取及分配學術回饋金要點 一、為使本校專任教師得申請至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職或借調,依教育部公立 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教育部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借調處理 原則、本校專任教師兼職兼課處理要點、本校教師借調處理要點等相關法令,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學術回饋金,係指本校專任教師兼職或借調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 本校應與該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簽訂學術回饋金契約,並依本要點第三點、 第四點規定於契約內明定回饋學校之費用。 三、本校兼職學術回饋金至少為兼職費之百分之二十,且其額度每年不得少於兼 職教師一個月在校支領之薪給總額。兼職學術回饋金由學校統一收取後,按 學校百分之七十,學院百分之十五,學系(所)百分之十五比例分配。 四、本校借調學術回饋金至少為該教師於本校原有年薪俸或任職機構年薪俸中 較高者之百分之三十。借調學術回饋金由學校統一收取,扣除學系(所)所聘 兼任教師之兼課鐘點費後,餘額按學校百分之三十,學院百分之二十,學系 (所)百分之五十比例分配。 五、兼職學術回饋金與借調學術回饋金得逐案訂定,由研究發展處與營利事業機 構或團體辦理簽約事宜。 六、兼職學術回饋金與借調學術回饋金支應項目依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 管理辦法辦理。 七、本校專任教師兼職或借調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期間,利用本校資源完成之研 究成果,應依本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政府相關法令、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及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