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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研究發展處

產學計畫管理費編列

依據本校「產學合作收入收支管理要點」第3點規定,發表論文的學術研討會,除教育部或國科會補助之經費依規定可不扣管理費外,其餘及非發表論文的學術研討會(如短期講習、授課等),提列經費總額5%,交由學校作為管理費。
產學合作計畫管理費,校內分配標準如下:
  1. 管理費若未超過計畫總額之20%,則其中75%歸學校管理費,25%歸院系所(中心)管理費;若執行單位為各研究中心,分配予院系所(中心)之管理費至少應提列其中(計畫管理費總額之)五分之一交由系所作為管理費,提列予一級單位之管理費,則由各一級單位與中心協商訂定之。
  2. 管理費若超過計畫總額20%或單一計畫之管理費平均每年超過300 萬元,則其超過部分由學校與執行單位各分配50%。
  3. 管理費若少於計畫總額5%(含),則全數交由學校作為管理費。
  4. 學校管理費75%應優先撥列,管理費提列不足部分,計畫主持人應另補足管理費。
依本校「產學合作收入收支管理要點」規定,扼要敘述如下,詳請參閱前述要點辦理。
  1. 類別:研究計畫(計畫案)
    • 合作委託單位為產業界計畫,管理費至少須占經費總額之20%,學校管理費占總管理費75%。
    • 合作委託單位為其餘單位(非產業界)計畫,管理費至少須占經費總額之12.5%,學校管理費占總管理費75%。
    • 合作委託單位為公家機構委託計畫,可依其公定管理費比例計算,若未達12.5%,則依其最高可編列管理費比例計算,學校管理費占總管理費75%。
  2. 類別:技術服務
    • 管理費須占經費總額之20%,學校管理費占總管理費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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